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三 )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_________ 。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
二、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
三、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
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
五、本合同适用范围为:二手车的直接交易;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辆 。

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住 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二手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交易的二手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年检时间: ;行驶公里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