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合同(15)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 ,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为。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
3.4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 , 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 , 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 , 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 , 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 , 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 标准要求 , 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
4.2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 , 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 , 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 , 罚款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 % ,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
4.3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 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 , 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施 工 合 同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上高县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上高县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江西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 订立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上高县友谊广场市政建设工程
镜山公园内
路面、人行道、路缘石、土石方及排水管、沟及广场建筑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1.6 承包范围: 1.7 承包方式:
招标清单范围内及施工图规定的内容
包工包料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