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标准合同( 二 )


9、乙方如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 , 每亩土地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万元(仅指用于工业用途 , 特殊约定的除外)后 , 由甲方负责协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期限40年)、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
乙方如租赁该宗土地 , 每亩土地每年租金800元(仅指用于工业用途 , 特殊约定的除外) , 于租赁年度初月交清当年租金 。租赁期限40年 ,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 , 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30% 。
乙方如利用该宗土地从事三产及房地产开发的 , 须在符合甲方规划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 , 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10、乙方承诺:该方项目申请的建设用地仅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科研、办公及其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 , 如需要职工生活设施 , 须另行申请进入园区生活规划区建设 。
11、乙方承诺:自本合同书正式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 并按本协议第5、7款约定的投资规模和工期建成投产 , 否则视为违约 , 甲方有权委托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地上物由乙方在一个月之内自行拆除并承担全部损失;如乙方不能按时拆除 , 则视为自愿放弃地上物所有权 。在此期间(自签约之日至土地使用权收回之日)造成厂区全部或者部分闲置的(指未作工业用途、未按本合同5、7款约定建成投产) , 违约方须按每季度400元/亩的标准 , 根据土地闲置时间 , 承担土地闲置损失 。
12、厂区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不低于45% , 且每亩土地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万元 。
三、配套设施
13、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 , 供排水、电力、建设等的增容费、贴费、开户费均免除 。
14、乙方生活用水 , 须由开发区水厂供应 , 现在水价1.35元/方 。除物价部门下文调整外不得调整 。
15、乙方生产用水 , 原则上也要由开发区水厂供应 , 现在水价1.60元/方 。除物价部门下文调整外不得调整 。如乙方用水量超出甲方供应量时 , 经甲方同意并经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 可打自备井 , 但要装表计量 , 并交纳水资源费(现价0.40元/方 , 除物价部门下文调整外不得调整 。)
16、电费、通讯费、燃气费、闭路电视费、治安费、公共卫生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物业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开征的除外)等由用户按物价部门的核准的价格交纳 。除物价部门下文调整外不得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