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标准合同( 六 )


第七条乙方保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不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必须经甲方同意 ,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 , 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 。
第四章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八条乙方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 , 建筑密度不小于40% , 绿化率小于20%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具体以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设计文件为准) , 涉及工商、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政策性要求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 。
第九条乙方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强度每亩平均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在约定竣工投产时间期满后 , 乙方项目投资强度仍达不到要求的 , 按所欠投资额度 , 由甲方收回多余的闲臵土地;若土地无法收回的 , 则按有关规定收取企业土地闲臵费 , 直到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 。
第五章建设进度及要求
第十条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按《项目投资计划书》实施到位 , 并在甲方交付土地后日内开工建设 , 个月内竣工投产 。因项目未按期竣工投产而导致项目用地、厂房、设备闲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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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一条开工前乙方需将厂区所有建筑(含厂房、办公楼、宿舍、围墙、给排水、供电等)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报甲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 ,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 。
第十二条乙方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并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具备法定的资质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由规划局、园区管委会统一到现场放线定位后 , 方可开工建设 , 并随时接受建设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理和园区管委会的现场建设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乙方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个月未申请延期的 , 或申请延期超过六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 , 按乙方违约处理 , 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除退还土地出让金外 , 其他发生的税费不予退还)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
第六章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十四条乙方企业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乙方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企业 , 享受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及相关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