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借款合同( 三 )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日止,共1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 。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3.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 。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十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