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借款合同( 五 )


(2)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
(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改变住址、经营方式等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前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清偿 。
(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
(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
(6)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资料,如实告知出借人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
(二)-出借人义务
( )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一)-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
(二)-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在受让人和出借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
(三)-借款人、出借人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 。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除应按实际借款时间按本协议利息计息外,还应对逾期借款按每逾期一日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 。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时,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不能收回的,视为借款逾期,除应按实际借款时间按本协议利息计息外,还应对逾期借款按每逾期一日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 。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出借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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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
( )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担保合同年字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