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四 )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 , 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 , 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 , 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
第七条 抵押期间 , 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 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
第八条 抵押期间 , 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 , 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 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 , 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 ,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 达成书面协议 , 协议未达成前 , 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 , 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 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 , 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 , 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 , 且根据具体情况 , 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 , 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 , 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 , 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 , 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 , 清偿债务本息 。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 ,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 , 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 , 向公证处公证 , 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 , 方为有效 。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 , 甲方一份 , 乙方执两份 , 公证处执一份 , 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