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约经销商合同书( 四 )


5、所有换货申请均应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说明原因并附清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将货物寄回甲方,未经甲方批复自行寄回的一律视为乙方放弃,甲方不负责返还 。
6、所有乙方自行拼装、拆解、配件残缺、表面刮伤或乙方订购的非标产品均不予换货 。
7、所有表单的填写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最新型号和标准的产品、配件名称填写清楚,否则 出现的差错甲方不承担责任 。
九、区域间窜货规定和处理:
1、任何向超出代理权限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产品的行为,甲方均视为窜货行为 。
2、乙方协议区域内的任何分销商的窜货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
3、对任何未经报备的窜货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窜货销售货物总价值(甲方供货价)30%的罚款 。
4、被窜货的区域项目投诉有效时限为两个月,超出两个月再投诉的,甲方将不予任何处理 。
5、被窜区域内经销商收到甲方划拨的窜货罚款后,如未履行售后维修服务,窜货方有权向甲方客服部门投诉 。经甲方落实后,甲方将按窜货产品总值(甲方供货价计算)的30%对未履行售后服务的被窜方实施处罚 。
6、事先报备的窜货项目,经甲方市场部协调,自行达成利润分配和维修责任的,甲方可
不按上述第3条窜货罚款处理 。
7、窜货项目的报备(向甲方区域经理报备),应明确表明窜货的目的地及项目工程名称 。没有明确目的地及项目工程名称的报备视为本地工程报备,视为无效报备 。
8、如因特殊原因(如XXX
XXX
XXX等国内连锁配置机构)须跨区域实现销售活动 。
窜货方必须按供每台100元支付给被窜方作为维修费用 。
十、二级分销商差价控制
1、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二级经销点资料的特约经销商,甲方一律视该地区为空白,由甲方派员进入建点,该网点的销售业绩,归甲方所有 。
2、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发的分销商,其批发价格不得高于甲方供给乙方供货价的15-20% 。
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规定上述指标执行,甲方将直接与其签定特约经销关系 。
3、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发的分销商,应承担简单的维修作业及安装指导 。
4、乙方必须提供二级经销商资料(二级经销商资料应包括:地点、名称、法人代表名字、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联系办法、经营本甲方产品起始时间,店面及产品展示效果实景照片少一项内容均视为无,公司不提供销售工具) 。十
一、提货及运输:
甲方保证货源充足 。乙方要货可自提或由甲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 。提货需提供汇款凭证 。
十二、非标产品需求
1、非标准产品、配件订货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供货期、价格 。并以双方认定的传真件为准 。非标准产品、配件定义:凡不符合甲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标准、技术标准、材料标准的特殊要求均视为非标准产品、配件,简称“非标产品” 和“非标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