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二 )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 , 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 , 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 , 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 , 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 , 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 , 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 , 如发生争议 , 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 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仲裁是终局的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 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 份数不限 。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盖章: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 , 不得挪作他用 。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至 , 共计天 。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 , 上半年六月二十日 , 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 , 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 , 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 , 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 , 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 。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 , 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 , 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 , 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 。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 , 不予罚息 。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