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三 )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 , 不挪作他用 。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 , 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 , 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 , 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 。经贷方同意 , 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 , 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 , 合同签订以前 , 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 , 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 , 均视为违约行为 , 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 , 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 , 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 , 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 , 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 , 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 , 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 , 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 , 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 , 如发生争议 , 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 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此仲裁是终局的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