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如何减租、换房、继承?一文解读( 二 )


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 ,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 ,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 , 或者半年内维修两次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 , 由运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负责尽快组织搬迁安置和房屋调换 。
公共租赁住房互换、调换和共有产权住房换购过程中除法定事项外 , 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补偿费或者其他利益 。
《办法》明确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 , 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 , 期满应予以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的整体承租单位被吊销、注销法人登记或者迁离本市的 , 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 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 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 , 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 ,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 , 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 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者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 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 继承转让收益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农村宅基地的 , 应在购买签约、接受赠与、继承成就等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主动通知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 , 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
是否可以迁入户籍?物业服务收费如何定价?
《办法》提出 ,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 ,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 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 , 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 , 无处落户的 , 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 , 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办法》明确 ,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 , 实行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调整的 , 从调整生效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