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家政服务合同( 六 )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 ,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 , 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 , 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 甲方可终止委托 。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 ,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 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 , 确有必要的 , 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 , 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 , 多退少补 。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 实行包干制 , 不退不补 , 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 ,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 , 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
2、律师收取律师费 , 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 ,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 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 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 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 , 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 , 若甲方中途解约 , 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 , 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 , 乙方应予赔偿 。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 , 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 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 ,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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