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施工合同(13)


3.2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 , 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 , 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 , 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 , 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 , 乙方可自行复工 , 停工责任在甲方的 , 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 , 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的 , 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
3.3 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 , 经甲方代表确认 , 工期相应顺延 。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
3.3.2 一周内 , 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 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 , 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 ,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 逾期不答复 , 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
非上述原因 , 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3.4 工期奖罚 。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 , 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 , 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 清理场地 , 修复现场干道 , 保证运输畅通 。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 ,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 并进行现场交验 。
4.4甲方在开工前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 , 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 并承担有关费用 。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 , 应承担经济责任 , 工期相应顺延 。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 , 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 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
5.2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交与甲方 , 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