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施工合同( 九 )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 可不承担责任 ,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 , 以中文书写为准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县、区)签订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 , 其中:甲乙双方各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发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
2、工程承包方(乙方) , 必需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格 。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是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 , 需有企业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持有有效的法人代表委托证书 。
3、工程发包方(甲方) , 对需装饰住房拥有合法使用权 , 或已取得拥有合法居住权人的正式委托 。对本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具有法定发包权 。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 , 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全部完成 , 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验收 , 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合格后 , 视为竣工 。
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 , 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 。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 , 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7、工程实践证明:垃圾清运、施工环境污染补偿、燃气管网改造、表前水电路改造 , 以及其它等外部费用由甲方直接给付相关单位或部门可减少工程施工的不必要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