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购房合同( 四 )
一、二级市场特点 , 不断创新金融工具 , 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 , 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 , 落实好其中适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以及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款征缴环节 ,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情况 , 掌握征缴的节奏和力度 , 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
七、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 , 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 , 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 , 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 , 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 。经发改、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 , 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 。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
八、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批时 , 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 予以适当分期 。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分期收取城建费用 , 并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
九、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 符合城市规划 , 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 , 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 , 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 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 , 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 , 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汶川地震发生前半年以来 , 已经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了用地手续 , 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金(地价款)的用地单位 , 允许延长半年缴纳出让金(地价款) , 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违约金) 。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 , 因地震影响无资金开发的 , 企业可以申请将土地交政府收购 , 收购价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允许企业在投资额达到15%后进行联营、联建、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十、购房户购买下列住房的 , 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 , 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 , 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 , 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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