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购房合同( 五 )
十一、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 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 , 土地收益金按交易价格的1%计收 。
十二、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 。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 , 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 , 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 , 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
【西安市购房合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07〕247号)的规定 ,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 ,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 对仍拒不办理的 ,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止其一切委托业务 。
积极推进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 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品种 。
十三、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引入资金实力较强的中外开发企业以及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外部战略资本 , 盘活市场资源 。
十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 加强同企业的联系 , 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减少审批环节 , 缩短审批时限;要尽快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密切配合 , 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
十五、本意见中关于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 , 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 , 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 , 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中二手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 , 本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 , 不享受以上政策 。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意见实施期间 , 上级有新政策出台 , 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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