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销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一、供方向需方供应以下产品:
1.表格内的单价是指到达交货地点的价格 。
2.每批实际送货量以需方的订货单为准 。由需方(包括需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自身生产需要确定每批次的交货数量、交货时间,并以传真、邮件、QQ、微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向供方发出订货单,订货单提交时间应在交货日之前_3 日 。供方收到需方订货单当日,
应当以传真、邮件、QQ、微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确认 。
二、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1)应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 。
(2)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3)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QS的相关要求;
(4)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若因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需方可提出退货要求,由供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2、保质期限
供方提供任何有质量保质期的商品在交付需方时的剩余保质期限不得少于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
三、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包装日期/批号、保质期、净含量/规格、贮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供货商、供货地址、联系电话、原产地等 。
2.包装物由供方提供,费用由供方承担 。
3.包装物不回收 。
四、交货时间
由需方(包括需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自身生产需要确定全部或者每批次的交货数量、交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单,订货单的提交时间应在交货日之前_ 5__日,以传真、邮件、QQ、微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向供方发出 。供方收到需方订货单当日,应当以传真、邮件、QQ、微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向需方进行确认 。如供方未按约定进行确认的,需方有权另行采购或者不接收其所供产品 。
五、交货方式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 ,在交货前(即货物到达需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仓库之前)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
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需方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厂区库房(或者需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 。需方在订购单中须注明每批次的交货地点 。如需方临时改变交货地点的,应提前通知供方,若因需方未及时通知供方导致发错货,由需方承担责任 。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订货单,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进行收货初检,初检合格后根据实际收货情况在供方送货单上签收 。需方签收的送货单是进行货款结算的凭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