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销合同( 二 )


六、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送货单》 。《送货单》必须明确填写收货单位、产品品名、净含量/规格、单位、数量等,送货单位必须盖公章 。为规范送货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送货时《送货单》忘记携带或不符合要求,需方有权拒收产品或者对供方进行500元/次的处罚 。
2、同时供方每半年必须向需方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在需方要求提供外检报告而未及时提供或一直不提供的,由需方自行送样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支付(从货款中直接扣除) 。
3、外包装要完整无损,外包装上必须有完整的标识标签信息 。
4、需方发现货物存在任何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供方 。如货物确实存在问题的,需方有权选择要求供方调换货物或是退货,供方对需方选择何种处理方式不持任何异议,并应当全力配合 。无论需方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因退换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差额部分应由供方赔偿 。如需方在验收期限外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供方仍应当按照上述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
5、产品重量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供方承诺每件产品净重量与标签信息的净含量相符,如抽检发现产品净重量不足或解冻后净重量不足,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或在结算时按实扣款 。
6、需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方承担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责任,如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及其责任,无论需方是否已经验收,均由供方全部承担 。
七、付款方式
需方定期以一个月为一结算和付款周期 。即当月的发货数量在次月的个工作日内由供需双方进行对账,承诺于发货次月的 25号 前将货款付至供方指定账户 。
八、违约责任
1、 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
2、 供方应承诺所有产品均为供方提供,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提供,如有隐瞒情况,一经发现,由供方支付需方违约金10万元,需方也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 。
3、 产品质量不符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或者要求更换合格货物,供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与供方另行协商处理 。
4、 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5、 供方逾期交货或交货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拒收或者要求供方正确履行 。如需方同意收货的,供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货日止,按逾期交货金额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如前述任一情形发生两次或以上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