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施工合同( 四 )


第四条 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免费保修 。
2、质量保证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 。
3、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1因乙方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维修 。
3.2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在甲方或物业以电话或书面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质量维修通知后24小时之内,乙方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并安排维修 。如乙方不能及时安排维修,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单位进场维修 。第三方维修单位结算款及加收15%的服务费,从乙方保修费中扣除 。
3.3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 5 年,在保修期间,若维修费用超出保修金时,甲方有权追交超出费用 。满 5 年后无质量问题,60日内将剩余的保修金支付给乙方 。保修金无利息 。
3.4成品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书面与工程总包方交接,交接前,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
第五条 施工条件
总包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必要的施工条件:
1、保温墙面,表面平整,达到有关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2、保温墙面周围的障碍物及油污等应清除干净,不妨碍施工 。
3、保温墙面预留孔洞应已按要求安装完成,多余孔洞应填平
第六条 施工管理
项目总包方责任:
1、组织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定 。
2、根据现场施工的现有条件管理和协调乙方现场施工,并协调库房用地、水源、电源等 。
3、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等工作 。
4、组织对工程的验收,办理工程结算 。按合同约定负责各有关专业之间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执行 。
5、积极配合乙方施工,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及时对须隐蔽验收部位进行验收 。
工程承包方责任:
1、 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并于开工前 5 日内或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报送监理及甲方审查批准 。
2、乙方必须对所有与本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防患措施,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责任事故,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乙方责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3、及时清理现场疏漏的建筑废材,做到日产日清,如果被执法部门查到,造成的责任及处罚有乙方承担 。
4、乙方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社区质检小组、监理及甲方的现场管理 。
5、乙方应严格遵守设计单位制定的施工工艺,对不按照工艺施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