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工厂劳动合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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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 甲乙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施行 。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该工作任务为: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招用乙方在
(地点)
(岗位)工作 , 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u001F\u001F\u001F\u001F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办理 。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 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 , 约定工资为元/月 , 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 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 , 具体办法为:
2、甲方必须每月至少1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 每月日为发薪日 。
3、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
4、乙方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 或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检查、产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计划生育手术假、男方护理假等期间 , 甲方应视同乙方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 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其中乙方应承担缴费部份 , 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