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承包合同( 七 )


1.本工程应严格参照《山西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 DB-35/T98》及《运城市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 工期不变 。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乙方施工人员要严格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要求 , 做到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 ,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
2、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现场出现的问题 ,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
3、甲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为乙方施工人员免费提供材料仓库和基本的住宿场所 。
4、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 , 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
5、未经甲方许可 , 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 , 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 工程款付款方式:
主体工程布管完成后支付工钱人民币叁万,线盒、表箱、下水、上水完工后支付工钱人民币伍万, 穿线按安装进度分两次支付 。
2. 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管、穿线、埋盒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和灯口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建筑面积结算:15元/平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 , 每逾期一天 , 甲方向乙方支付伍拾元的违约金 。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 , 每逾期一天 , 乙方向甲方支付伍拾元违约金 。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 , 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 或协商、调解不成时 , 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 ,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 , 应经协商一致后 , 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施工前 , 一方如要终止合同 ,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 并按合同总价款10 %支付违约金 , 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九条.其它约定第:
1.双方同意由第三方监理进行协商工作 。在未经第三方监理确认情况下 , 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
2.经过第三方监理确认 ,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
3.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 , 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