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书怎么写?( 六 )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
5注释
(1) 指删去不适用者 。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
(2) 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
(3) 单边代理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
(6) 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
(7) 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 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 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 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
(8)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