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合同( 四 )


7.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接受发包人和相关设计院及审图公司对图纸的审核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
7.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
7.2.3 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六条规定的内容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
7.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
7.2.5 设计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派专人负责与施工方、发包人等相关单位进行配合与解决问题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时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
8.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百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
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8.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 。
8.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
第九条 其他
9.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
9.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
9.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
9.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