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二 )


第八条 利息的计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甲丙方确定的利率1‰(年息)计算利息,到期一次付清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甲丙方经协商重新确定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
第九条 手续费
按照乙、丙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 。
第十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
2.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甲方不要求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1.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
2.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只负责代为发放,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向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说明用款情况,配合甲、乙双方的借款催收工作 。
2.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
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第十三条 借款展期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予展期 。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均同意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借款担保
由甲、丙双方确定 。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
2.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
第十七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项
1.此笔借款本金的归还见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至乙方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建南支行开立的账户 。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款项划至甲方账户,并出具相关票据 。
乙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商定的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的偿付由甲、丙商定后通知乙方 。
② 甲、乙方同意委托贷款由石家庄商业银行建南支行根据丙方申请以及施工进度进行划转使用 。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
1.合同各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
2.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