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四 )


2.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 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 , 并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 , 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前 , 原合同继续有效 。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 甲方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加第三方保证作为本合同的担保 , 乙方与抵押人、出质人或(和)第三方保证人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 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 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 , 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 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 ,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 , 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 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时 , 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6)甲方死亡、 , 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