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 三 )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定金额的千分之 向甲方加收违约金,违约金可充抵租金 。
3、乙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
4、其他约定:
九、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拖欠租金连续 天或累计 天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十、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担;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担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十二、租赁合同经租赁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主动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 。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
十三、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并按时缴纳 。若甲方因其他原因未按时缴纳,可由乙方代缴,其代缴金额可以从租金中抵扣 。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条方式解决 。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六、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由(□甲方 □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一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