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 )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3、 。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2、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
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