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 )


2. ╳。

第八条 交接
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清全部房款后十日内,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
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从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即视为已经交付 。买受人除按物业管理规定补交自出卖人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办理交接手续之日止的各项费用外,还应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并赔偿出卖人实际损失 。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或遇政府政策调整致使房产证暂时不能办理,办证日期顺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十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一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由出卖人统一管理使用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出卖人统一管理使用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 出 卖 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
5.该商品房在外墙和公共内墙广告的设立、监管、收益权归出卖人; ;
6、该商品房公用设施与设备的所有权、收益权归出卖人 。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
若买受人在私自装修期间,未按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指示,造成对建筑主体、承重墙体、外立面、管线等的损坏,应由买受人负责修缮,并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