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济房权证中字第128503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座】 【单元】【层】
号房,产权登记号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架—剪力墙筒体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49 层,地下 3 层 。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付款日期的确认
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交付房价款 。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