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单借款合同( 十 )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 ,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 , 则从迟延之日起 , 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 ,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 , 所以 , 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 , 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xx元/月 。债务人每月还款20xx元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 , 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 , 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 , 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
可见 ,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 , 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 , 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 , 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 , 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 , 法院就不会支持 。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 , 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 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 。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 , 担保人签字即可 。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 。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 , 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 , 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 , 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 , 尤其是子女 。所以 , 要求成年子女担保 , 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
2、抵押登记 。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 。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 , 要办理公证 , 登记 , 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