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单借款合同( 六 )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
4.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
4.4出现本合同第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 , 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 , 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
5.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 , 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
5.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
5.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 , 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 , 即先抵费用 , 后还息 , 再还本 。
第六条 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 以其所持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
6.2担保的范围 , 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 ,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6.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 , 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 , 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 , 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 ,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 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 ,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
7.3 对到期未付利息 , 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