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合同( 三 )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旅游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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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开发合同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东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律师36
5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 。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
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 。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
第三条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