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合同( 五 )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 。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 。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
二oo六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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