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合同( 四 )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 。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 。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 。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2005)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 。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 。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