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后感( 八 )


因此 , 在罗尔斯看来 , 一种现实的正义观念 , 如果能最大限度上解决某一现实社会的不平等 , 这种正义观念就是有存在的价值的 。那么在这层含义上看 , “公平的正义” , 作为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及类似于这种现实的正义观念的其他正义观念的抽象 , 在罗尔斯看来 , 就必须是绝对的平等的 。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绝对的平等 , 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作为辅助 。这种原初状态如同社会契约论里所讲的自然状态 , 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别 。正如《正义论》中所提到的那样 , 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 , 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 , 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 。这一处境(situation)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 , 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在这一原初状态下 , 由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处在社会的什么位置 , 因此每个人不仅希望自己是处在社会最顶层的那一个人 , 同时也都会担心自己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那一个人 。每个人都这样想 , 那么人和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共识 。在这样一种共识的基础上 , 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就都不会考虑社会地位(包括阶级地位、个人天赋等因素)这一条件 。因为社会地位这一概念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确定的 。由于他们每个人都会这样选择 ,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共同的确定了一个考虑到所有人的正义原则 。亦即罗尔斯所说 , 这说明了“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 。概括的说 ,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 , 建立的平等是一种从出发点就开始的平等 。
【《正义论》读后感】如果在一开始人们就确定了一种正义原则 , 并且这种原则是被普遍接受并且是绝对正义的 , 那么由这一正义原则所选择的社会制度 , 就是绝对正义的 。由这一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社会结构 , 也是绝对正义的 。《正义论》中提到 , 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 , 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 , 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 。我们的社会状况如果按这样一种假设的契约系列订立成一种确定它的规范体系 , 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