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合同( 八 )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
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 。
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
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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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
代理商(签):_________
制造商(签):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独家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标的物: 甲方位于 的房产 委托事项: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
委托期限:双方签定本协议起 个工作日
房屋价格:经甲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RMB¥ 大写人民币 (扣除佣金、税费后净得价),乙方认可此价格 。配合行为: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间,甲方提供不少于____次的看房或面谈机会 。甲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