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合同( 九 )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苏州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 。如房屋有瑕疵,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如有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2、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地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它所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之有效证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
3、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否则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押金双倍数额之赔偿金 。
4、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 。对于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5、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将受托房屋顺利卖出,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或认可甲方自房款中扣除相当于此数额之款项 。乙方认可甲方委托出售标地物之佣金标准为:净得价×1%
6、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期满一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价格与乙方所曾介绍过的交易对象成交,如违反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1%的佣金 。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努力通过市场渠道寻找买方,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
2、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买方达成买卖合同 。
3、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达成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之¥
4、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留置于乙方的全部证件 。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产证明等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
甲乙双方对溢价的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之评估价为甲方最低成交房价,若乙方代理最终售价高于评估价,则超出部分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成交价支付佣金 。
代理收取定金:
1、乙方全权代理甲方收取定金,甲方同意房屋买卖于乙方收到定金时成立生效 。(乙方依照独家委托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间代理甲方收受定金后,如甲方不愿依委托条件与乙方所介绍的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受托义务视为履行完成,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全额服务佣金,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2、如因买方原因致使房屋买卖不能履行时,定金没收,由甲乙双方平分 。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买卖不能履行时,由甲方加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
特殊约定:
1、甲乙双方就委托内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本条另行约定:
(若乙方未作特殊声明,则视为乙方对标地物代理出售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选择买方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甲方不对以上约定表示异议,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有关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