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 二 )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 , 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月利息。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 , 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
【车辆抵押合同】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 , 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 , 则从逾期之日起 , 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 , 逾期超过十日的 , 视为甲方彻底违约 , 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 , 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 , 一切手续合法、有效 , 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 , 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 , 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 , 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 , 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 , 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 , 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 , 自逾期 天后 , 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 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
第八条 抵押期间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 , 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 , 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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