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中介协议( 二 )


4、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投资人(合作方)对甲方未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在本协议到期后一年内,如果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投资人(合作方)对甲方进行了投资(与甲方进行了业务合作),乙方均有权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技术转让费;
5、合作期间,根据乙方业务开展的需要,乙方有权投入各项招商广告和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乙方因上述工作所发生之合理费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如甲方对乙方的广告投入不作书面确定,则该投入由乙方自行决定并承当费用)并提供有关费用之正式发票,甲方将在收益后(资金到位)的____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予乙方,如果逾期,则按每日____%罚息;
6、双方共同承诺:将共同对技术转让工作程序进行复核,确保技术转让来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第四条 终止条款
1、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协议所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双方未能就续签协议达成一致 。
3、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保留终止本协议之权利 。
第五条 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 。
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
3.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法律诉讼(如有)
1、若甲方和投资方发生法律诉讼,需乙方协助调查,甲方支付乙方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其他甲方认可的费用 。但乙方需保证投资方及其资金的合法性,若因此发生法律诉讼,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和甲方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
第七条 协议效力及其他
1. 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发生效力 。
2.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满3个月终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合作的必要,可以续签合同 。
3. 本协议双方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 。
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编号: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地址:
通过甲乙双方在项目层面上的深入沟通,及乙方人员对甲方技术专利、产品的访谈,双方就目前项目存在资金需求的现状达成共识 。为了有效地推动工作,更快更好的实现甲方核心价值,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委任乙方为技术转让中介方,协助甲方结合项目投资、核心价值的实现开展工作;乙方同意担任甲方之技术转让中介方,甲乙双方就技术转让工作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