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借款合同(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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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借款分期如下:
3.还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