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资协议( 四 )


4.1.1 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
4.1.2 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 , 并履行本协议订明的义务;
4.1.3 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对其产生约束力;
4.1.4 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之义务 , 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4.1.5 在本次出资额转让过程中 , 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
4.2 转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 , 本次转让之出资额为其合法持有的、且完整状态、并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其它第三者权益 。
4.3 受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 , 受让出资额的资金来源合法 , 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
五、转让方义务
转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5.1 转让方有完全的权力、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将其对公司拥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依据本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5.2 转让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受让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出资额;
5.3 提供的有关资产与业务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
六、受让方义务
受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6.1 本协议签署时向转让方提交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其内部作出和出具的与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下划线部分为受让方为法人时需提交的文件) 。
6.2 保证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支付出资额转让款项 。
七、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 , 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 , 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
八、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 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 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 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 , 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
8.3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 , 且不可避免的各种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政治事件等 。
九、协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