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 十 )


2. 乙方承诺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如果有非职务发明其知识资产应向甲方申明并得到甲方认可 。
七、非竞争
1. 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1个月内,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其它在中国境内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关业务的机构提供任何服务或担任任何职务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进行补偿 。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职期间无权筹备建立或者参与筹备建立任何与甲方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乙方在职期间无权投资任何与甲方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实体 。如果乙方的以上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直接和间接损失额进行补偿 。
3. 甲方有权与乙方另行签订一项协议,对前款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本条约定在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后将持续有效 。
八、补偿条款
甲方承认乙方遵守本协议中保密和非竞争等有关条款会对乙方造成潜在的收入损失的可能,因此,甲方愿在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内,每月为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费作为补偿,本保密费用占乙方工资总额的10%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工资中,并随工资中按月列支 。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 。
2. 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并相互不予对方解约赔偿 。
3. 如甲乙双方确定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即可离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薪资报酬计算到离职日 。
十、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一、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3. 甲方其他人事政策及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可根据公司管理及发展的需要对前述附件进行修订,但需立即通知乙方 。
甲方(雇主)盖章 乙方(雇员)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 字:
日 期: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