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四 )


第七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
第八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招标内容 。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
第九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代理人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投标咨询 。
第十条对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代理人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
第十二条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尽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
第十五条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委托人应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由专用条款约定 。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计划立项、规划许可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人应对代理人完成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清单、标底、答疑纪要等)进行确认 。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代表委托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
第十九条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四、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授予代理人以下权利:
1.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2.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对工程现场踏勘的权利和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合同的订立 。
4.代理人有权阐述对工程投资计划、质量与工期要求等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