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五 )


5.代理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获得酬金 。
6.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
7.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要求 。
8.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3.当委托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不按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审阅代理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可以提出不违反任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
5.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代理人工作,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业务工作总结 。
6.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代理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
第二十三条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观干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代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