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400字观后感如何写?( 二 )


《今日说法》播出后,广大网友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发帖评论此案 。对毛苒,多数网友是惋惜,希望毛苒能活下来;也有批评,说她无知:“被下蛊了,没有了理智 ” 。
笔者看了此报道后,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思考了这个案件 。找到毛苒的父母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看到了两审判决书 。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进行研究后,认为:福建两级法院判处毛苒死刑太过草率,毛苒罪不至死! 毛苒不应当被判死刑的理由是:
1、对毛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根本错误的 。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这样写到:“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毛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男子OBI的指使,以高额报酬雇佣上诉人黄思恩出境走私毒品入境,后黄思恩发展上诉人吴小萍参与,毛苒从中抽取提成 。”这个事实认定基本是客观的,但这个高额报酬并不是毛苒提供的 。该判认定毛、黄、吴三人均为主犯的理由是这样的:“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其中毛苒负责转交机票、路费、报酬,联系黄、吴二人接取毒品、并收取部分入境毒品转交OBI,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系主犯 。黄思恩、吴小萍是毒品入境的携带者,具体实施走私行为,黄思恩还发展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因此均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犯” 。
将黄、吴二人认定为主犯也许可以说得过去,毕竟二人是携带毒品过关的人,是走私关键环节上的行为人 。但是将毛苒也认定为主犯且处刑比黄、吴二人还重,就有失公正了 。因为,从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不难看出,毛苒的作用就是传达作用,最多是具有中介的性质 。根据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毛苒在此案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传达:终审判决认定是“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那么,组织者、指挥者就这个黑人男子OBI,而不是毛苒 。毛苒是被“通过者”,也就是传达人 。因为毛苒是翻译,OBI向黄、吴传达任何指令都要经过毛苒,这是毛苒“不可或缺”的地方 。
二是转交:毛苒的另一个作用是转交机票、路费、报酬及部分毒品(并不确定是毒品,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这里的转交具有双重性质 。
其一是传达作用的延伸 。因为,OBI语言不通,交付机票、报酬等通过翻译更方便,所以OBI也就一并交由毛苒转交了 。转交,说明毛苒自己并没有因此出资 。
其二是黄思恩是毛苒向OBI介绍的,有些东西由介绍人转交也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再结合毛苒收取的报酬是“提成”,这就具有了中介的性质 。
那么,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指挥者;既不毒品购买者,也不是运输者,更不是出售者;既没有出资,也没分取销售毒品的收入 。不处在毒品走私的任何一个关键环节上,怎么就能认定是主犯呢?没有毛苒、OBI的行为,黄、吴二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构成毒品走私罪,比如黄、吴被查获后没有供出毛苒、OBI,也一样可以认定其犯有走私毒品罪;但没有OBI及黄、吴等人行为,毛苒的行为就很难认定是走私毒品罪 。因为毛苒的行为不能独立存在,传达也好,中介也好,都决定了她的地位的从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