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400字观后感如何写?( 四 )


正是由于没有这个OBI,才使得法官们产生了错觉,认为毛苒就是真凶首恶 。
其实,一审判决认就是将毛苒作为本次走私毒品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认定的 。一审判决是这样认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苒以提供路费、机票及事成后支付高额报酬为条件,安排被告人黄思恩、并能过黄思恩安排被告人吴小萍出境携带毒品走私入境,负责境外接头人员将毒品交给黄思恩、吴小萍的联系,接收毒品、支付报酬,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读者可以对照前面引用的二审判决认定)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定,一审才将毛苒的刑罚判得比黄、吴重,并处于死刑 。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一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按一审的认定,毛苒的作用显然比黄、吴要大得多 。
但是,二审已经查明,是OBI通过毛苒进行的组织安排,高额报酬也不是毛苒所付,其作用绝对没有一审认定的那么重要,按说其刑罚是应当被减下来的,但二审竟然维持了原判 。事实认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刑罚却没有变化,岂不怪哉!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个OBI没被抓住,走私这么多的毒品如没有一个被判死刑,法院好像不好交待 。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最不能补救的刑罚,所以死刑的使用被我国的最高层要求“慎之又慎” 。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死刑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慎用死刑”被反复强调,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基调 。特别是河南赵作海一案被披露后,两高对于死刑的适用更是严格,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 。总的原则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
毒品走私,是我国要着重打击的对象,但也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 。该杀的不杀,是对法制的破坏;不该杀的杀了,同样也不利于法制建设 。根据本案的事实,笔者认为,毛苒罪不至死,最起码也属于“是依法可以不立即执行的”一类,请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广大网友对此也有很高的期盼 。望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尊重民意 。
今天中午看完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心中百感交集,令人痛心 。题为《被毒害的青春》 。故事的主角名叫毛苒,是一个二十六岁的女孩,大学毕业,风华正茂 。因为贩毒,被判处死刑 。她从小聪明过人,品学兼优 。十五岁考上西安大学预科班,英语过八级,毕业直接进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总非常赏识其能力,予以重用 。毛苒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外国男子,素质很高,能力很强,对她的工作帮助很大,然后二人开始交往,男友经常拿钱让她出境旅游,并托她从境外带些东西回来 。她觉察到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但还是按照他的吩咐去做了 。后来,她不想亲自去做了,又找了个女孩继续做,案发之后,毛苒和男友被捕了 。在审讯期间,毛苒坚决否则男友和此案的关系,结果这名男子因为罪证不足,逃之夭夭 。在采访人员采访毛苒结束时,毛苒提出想录一段音对爸爸妈妈说几句话 。采访人员带着录像赶到她的老家河南,放给她的家人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