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写法怎么样?( 六 )


九、 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 , 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 ,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 , 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 , 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 , 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 , 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 , 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 , 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 方准上岗作业 。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 , 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 , 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 , 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
十、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 , 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 , 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 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 , 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 , 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 , 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 , 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 , 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 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 , 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 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 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