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销合同( 三 )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 。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销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
一、煤炭种类:长焰煤 。
二、供货地点:地区,供货类型市场采购 。
三、煤炭数量:吨 。
四、合同有效期限: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
五、煤炭质量:
1.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4300大卡/千克 。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单批次不得高于2% 。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单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计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
2.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
七、煤炭结算:
1.结算方式:
1.1.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
1.2.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
1.2.1.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参与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单批次进行结算 。
1.2.2.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时,按0.094元/大卡.吨结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时,0.095元/大卡.吨结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0.096元/大卡.吨(含税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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