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销合同( 四 )


1.2.3.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挂钩结算: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1万吨(含5千吨、不含1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1元/大卡.吨结算;若在1万-2万吨(含1万吨、不含2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2元/大卡.吨结算;若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按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3元/大卡.吨结算 。
1.2.4.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结算不与煤量挂钩,结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时,按0.084元/卡.吨结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时,按0.090元/卡.吨结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时,按0.091元/卡.吨结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时,按0.092元/卡.吨结算 。
【煤炭供销合同】1.2.5.单批次热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时,结算办法如下:单批次热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3000-3499大卡/千克时,按0.040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按/卡.吨结算 。
1.2.6.硫分结算价:硫分(St.d)≤1% 。如果1%<硫分(st.d)≤2% 。每超0.1%,扣>2%,每超0.1%,扣元/吨,硫分实行两区段累加扣款结算 。
1.2.7.挥发分结算价:挥发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吨 。
2.当合同有效期供煤结束后,10日内乙方联系甲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甲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
八、煤炭运输: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 。
2.卸煤地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煤场 。
3.甲方设专人为进入煤场的车辆安排卸煤点 。
4.车辆进入卸煤点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
5.乙方在运输途中或煤场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
6.甲方有权驻矿监督装货 。
7.乙方供货地点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随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及发热量情况 。当乙方所供煤炭发热量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单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挥发分单批次低于20%时,电厂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所供煤炭质量进行调整至合格,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停止乙方供煤 。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甲方的设施应予以赔偿 。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