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房屋租赁合同( 八 )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租赁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 。
3、房屋装修的规定:
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噪声、有污染的物品,作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计划生育工作 。
第五条:房屋的转租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3、租赁期间,乙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退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
5、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
第七条: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1、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证交还的房屋、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
2、租赁期届满或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被解除的,依附于该租赁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除和损坏(设备、办公物资除外) 。
第八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抵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4、“不可抵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